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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协公布《关于调整青少年球员转会与培训补偿标准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2-01 12:27:18    来源:中国运动文化教育网

足球字﹝2018﹞号

中国足协关于调整青少年球员转会与培训

补偿标准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有关会员协会、俱乐部: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落实《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相关要求与任务目标,进一步提高中国足协青少年球员注册与转会等基础性管理工作水平,加强我国青少年球员培训管理、规范青少年球员转会市场,鼓励与保护长期致力于青少年球员培训的青训机构积极性,中国足协经过认真研究,决定对现行《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足球字〔2015〕649号)(以下简称《转会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调整与补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对未满16周岁青少年球员国内转会的管控力度

为防止个别培训单位利用虚假手段违规办理青少年球员转会,维护青少年球员身心健康成长,使其拥有良好的教育环境,加强培训单位对本地青少年球员培养的引导,对《转会规定》中“只有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球员方可进行国内转会”条款中的例外规定进行调整,将例外规定中的“工作证明”调整为“社保凭证或个税缴纳证明”,即“新转入球员单位应提供球员监护人在新单位所在城市至少6个月以上的社保或个税缴纳证明、凭证或者记录文件”。

二、调整原青少年球员国内培训补偿年龄限制的内容

根据目前国内青少年球员培训开展的实际情况,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对具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下限为8周岁的相关规定,对《转会规定》中可获得培训补偿的起始年龄由原12周岁调整为8周岁,即:球员从8周岁至21周岁期间,培训过该球员的单位均可依据相关注册记录获得国内培训补偿费。球员8周岁至11周岁的培训补偿费用标准按照第四类别俱乐部标准计算。

三、调整国内青少年球员培训补偿费用标准

根据近年来国内青训投入总体情况与青少年球员转会市场价格,对《转会规定》中的培训补偿标准进行如下调整,即:第一类别俱乐部(中超)50万元人民币/年;第二类别(中甲)25万元/年;第三类别(中乙或12-15周岁)10万元/年;第四类别(其他俱乐部或8-11周岁)2万元/年。

四、增加青少年球员首次签订工作合同的相关要求

为保护长期重视与培养青少年球员的培训单位的相关权益,对青少年球员首次签订工作合同成为职业球员时增加如下要求:

(一)培训单位已按《中国足球协会注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对业余球员办理了注册与备案,且对该业余球员从12周岁生日后连续注册时间已超过四年(含四年),若该培训单位能够与球员签订工作合同,且同时可为球员提供不低于该培训单位所属会员协会地区(城市)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三倍的工资,则该培训单位有权选择与该业余球员签订不长于两年(含两年)的工作合同;若球员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工作合同,则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可以对该球员处以停赛24个月的处罚;

(二)若该球员与培训单位协商一致,可提高合同约定的工资水平或延长工作合同期限;

(三)若俱乐部依据有关培训单位首次签约权的规定而与相关球员签订了工作合同,但该合同履行一个赛季后球员依据《转会规定》第四十六条享有正当体育理由解除工作合同的,俱乐部应当主动与球员协商是否继续履行工作合同,协商不成的,则工作合同解除。

(四)在同一培训单位连续注册时间未满四年的业余球员,若其与原培训单位的培训协议到期,则可选择与其他俱乐部签订工作合同。

五、提供索取培训补偿与联合机制补偿的相关政策保障

为提高培训补偿与联合机制补偿政策的执行力度,对原《转会规定》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相关条款增加如下规定:

(一)新签工作合同或新转入球员的俱乐部应在注册完成后30天内,依据球员培训履历和培训补偿标准向球员所属培训单位支付培训补偿和联合机制补偿。若俱乐部未按规定期限和标准支付的,则球员原培训单位可向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若新俱乐部被仲裁委员会认定为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前述款项支付的,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将依照《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对其进行处罚;

(二)可获得培训补偿的培训单位(依据合法有效的培训协议)为已在中国足协或中国足协会员协会注册或备案的足球俱乐部、足球学校、社会足球培训机构、地方足球协会等。

六、加强培训协议有效期内的青少年球员国内转会管理

为加强青少年球员与培训单位对双方所签订培训协议的履约意识,对尚在培训协议有效期内青少年球员的国内转会行为规定如下:

(一)青少年球员应先与原培训单位就培训协议解除达成一致。未达成一致的,禁止办理国内转会;

(二)青少年球员与培训单位就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的,可向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七、严厉打击通过利用涉外转会手段逃避培训约定的行为

为保护青少年球员培训单位的相关权益,严厉打击通过利用国际足联对业余球员国际转会条件的相关规定,操纵尚在培训协议有效期内的球员进行“出口转内销”、“出国涮水”等逃避行为,特增加如下规定:

无论何种原因,球员在其23周岁生日之前从其他国际足联会员协会转回国内的,若该球员在此次转回之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则该球员将被纪律委员会处以停赛24个月的处罚:

(一)培训协议未到期且未与培训单位就培训协议终止达成一致的;

(二)业余球员符合已连续在同一培训单位注册四年以上,培训单位可提供签订首次工作合同的规定条件,且未放弃与该球员签订首次工作合同的权利的。

八、加大对恶意逃避培训补偿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培训协议已到期的球员,但欲通过转会至低级别俱乐部再“跳板”到高级别俱乐部的形式来恶意逃避培训补偿的行为,制定如下规定:

球员签订首份工作合同后24个月之内再次转会的,若新转入俱乐部所对应的培训补偿标准高于首次签订工作合同俱乐部的,则新转入俱乐部应按本俱乐部对应的培训补偿标准再次向该球员所有培训单位支付相应培训补偿。

本实施意见由中国足协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不溯及既往。现行《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与转会管理规定》(足球字〔2015〕649号)中与本实施意见的差异条款,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中国足球协会

2018年1月26日